1、欧洲对危险化学品的管理主要依靠四大核心法规,2023年均有最新调整。① REACH法规(化学品注册与管控) 企业必须对年产量超1吨的化学物质提交安全数据,2023年起新增纳米材料申报要求。比如防晒霜中的氧化锌纳米颗粒,现在需额外提供环境影响报告。② CLP法规(分类标签) 所有产品包装需用红框白底警示图标+简明危害说明。
2、欧盟REACH法规。REACH法规是欧盟关于化学品注册、评估、授权和限制的法规,要求制造商、进口商或下游用户对其生产或进口的化学品进行注册,并评估其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影响。CLP法规。
3、其他相关法规包括《消防法》《化学物质审查规制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质污染防治法》等,涉及化学品安全、环境及健康管理。国际法规(GHS)核心内容危险分类:建立物质和混合物的协调准则,涵盖物理危险、健康危害和环境危害。
4、乌克兰MSDS法规已更新CLP,是指乌克兰在2024年对化学品分类、标签和包装(CLP)相关法规进行了更新,新法规基于欧盟CLP标准,并于2024年6月29日正式生效。乌克兰MSDS是材料安全说明书,用于向接触产品的相关方说明产品的危险性及防护措施。
1、行政许可生产许可:《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经营许可:《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使用许可:《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目录与标准:《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
2、《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此办法主要针对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化工企业,规范了其安全生产条件以及安全使用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其适用范围为列入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适用行业目录、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数量标准的化工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除外)。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0014)整体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198126)整体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200128)整体适用。
4、法律依据与适用范围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及《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依法设立且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或工商核准文件的企业,若其生产的最终产品或中间产品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则必须申请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
5、《危险化学品仓储管理信息系统基本要求》(T/WD 106-2019):该要求规定了危险化学品仓储管理信息系统的基本功能和技术要求,有助于提升仓储管理的信息化水平。
目录与标准:《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特种化学品监督剧毒与易制毒化学品:《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77号)、《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
《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15603-1995):该标准规定了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的基本要求,包括贮存场所、贮存方式、贮存条件以及安全管理等方面的内容,是危险化学品储存的基本遵循。
基础情节: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特别严重后果(如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或造成多人重伤、死亡):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使用许可:《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目录与标准:《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特种化学品监督剧毒与易制毒化学品:《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77号)、《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危险化学品使用相关的法规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这是危险化学品管理领域的基础性法规,其适用范围广泛,涵盖了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和运输等各个环节的安全管理。
使用单位应对工作场所使用的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危害定期进行检测和评估,对检测和评估结果应建立档案。作业人员接触的危险化学品浓度不得高于国家规定的标准,暂无规定的,应在保证安全作业的情况下使用。
-44-5 法律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使用有限制性规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限制性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
爆炸品:标志为一个红色圆圈,圆圈中央有一个黑色爆炸物图案,表示该化学品具有爆炸性。易燃液体:标志为一个红色圆圈,圆圈中央有一个黑色火焰图案,表示该化学品易燃。有毒物质:标志为一个黑色骷髅头图案,周围有一个红色圆圈,表示该化学品有毒。
化学品存储和使用的场所必须配备安全管理人员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九条 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化工生产和危险化学品储存企业 机构设置要求:企业必须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人员数量: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数量应不少于企业员工总数的2%;若企业员工不足50人,则至少配备1人。
危化品行业设置专职安全机构的主要依据来源于相关法规,具体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明确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需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配置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安全生产条件,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加拿大HPR法规:HPR(Hazardous Products Regulations)是加拿大关于危险品管理的重要法规,它规定了危险品的分类、标签和MSDS/SDS的编制要求。
加拿大:Hazardous Product Regulation 2015版(HPR法规)。这是加拿大关于危险化学品管理的法规,要求制造商、进口商或供应商为其产品提供MSDS/SDS,并确保其符合加拿大的安全要求。新西兰:Hazardous Substances And New Organisms Act 1996(HSNO法)。
其他相关法规包括《消防法》《化学物质审查规制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质污染防治法》等,涉及化学品安全、环境及健康管理。国际法规(GHS)核心内容危险分类:建立物质和混合物的协调准则,涵盖物理危险、健康危害和环境危害。
全球各国MSDS/SDS相关法规及要求主要分为国际法规、欧盟、中国、美国/加拿大、日本等,具体内容如下:国际法规(GHS)《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GHS):由联合国制定,核心内容包括两部分:危险分类准则:针对物质和混合物建立协调的物理危险、健康危害及环境危害分类标准。

市场与监管压力:下游用户对REACH合规性要求提高,倾向于选择能提供合规e-SDS的供应商,以规避法律风险;各国执法机构也通过审核SDS/e-SDS直接监管化学品合规性。e-SDS与MSDS/SDS的关系 市场主流需求:目前市场上仍以标准MSDS/SDS认证为主,e-SDS仅针对特定高吨位、高风险化学品,属于小众报告。
MSDS相关法规主要包括以下几点: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内容:GHS是关于化学品分类和标签的国际标准,要求MSDS提供化学品的综合安全信息,包括危险性信息、暴露途径、安全措施建议及风险识别与降低方法。实施范围:全球多个国家如欧盟、美国、日本、中国等已经实施GHS。